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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5-05-28 21:15   

  海盛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适用税率为9%。

  农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2.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

  ,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农产产品的征税范围。)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上述两种范围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上述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上述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2.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农产品专票不能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9%,领用材料环节加计1%)

  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采购面粉、小麦生产面包的企业,2024年2月采购农产品取得以下凭证:

  1.从农民手中收购农民自产小麦支付货款2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1份,注明金额2万元;

  2.从农业合作社购买面粉支付货款5万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注明金额5万元;

  3.从面粉厂购买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9000元;

  4.从商店先后采购两批面粉,分别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5万元,税额1500元;取得1%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5万元,税额500元。

  5.当月生产面包领用面粉,金额为20万元(不含从小规模处取得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1和业务2中,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可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业务1和业务2可抵扣进项税额=(20000+50000)×0.09=6300元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业务4可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可在领用农产品时,再加计1%进项税额。因此,领用环节可加计抵扣税额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发票业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通发票例1: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归类。

  在某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税控),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何操作?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

  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在领用生产资料环节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在领用生产资料时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试点纳税人,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归类。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如何勾选?

  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

  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 【抵扣勾选】- 【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

  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系统通过校验输入的信息,自动带出发票相关信息,再根据需要录入农产品部分金额、农产品部分税额。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认”后返回抵扣勾选界面,可对该发票进行勾选。

  3月份税费改革真的是巨变,在原有材料的基础上,增加及修订了新的税费信息,希望给个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咨询

  关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咨询姓名:关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咨询。我司为一超市,现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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